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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為政采網上商城立規(guī)

欄目: 政采要聞,全國政采新聞聯播,電子報 時間:2018-12-27 19:12:04 發(fā)布:管理員 分享到:
【摘要】

山西為政采網上商城立規(guī)

該省財政廳出臺《省級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》,從五個方面明確網上商城運行規(guī)則,采購人、供應商、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都將被追責

本報訊 記者昝妍報道 山西省財政廳近日出臺《省級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,從采購當事人權責、供應商及商品維護管理、采購方式和流程、履約驗收、監(jiān)督管理等5個方面對山西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(以下簡稱“網上商城”)政府采購行為立規(guī)矩。

《暫行辦法》強調,采購人、供應商作為網上商城采購當事人應該履行其相應職責。其中,采購人通過網上商城采購的需要執(zhí)行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;執(zhí)行省級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標準;按照網上商城采購程序實施采購;按照網上商城采購訂單進行收貨、驗收、付款;與供應商發(fā)生糾紛的,按照網上商城采購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處理;積極實行綠色采購,對納入“節(jié)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”的產品實行強制或優(yōu)先采購,對納入“環(huán)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”的產品實行優(yōu)先采購。供應商應按用戶注冊協議及承諾履行的義務包括:提供的產品質量、配置、服務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(guī)定和合同約定的標準;加強庫存、價格等商品信息維護管理,確保商品信息全面、真實、準確、可靠;網上商城商品價格調整、商品主要屬性、服務承諾等可能影響履約重大信息變更的,供應商應在變更發(fā)生后及時提交信息變更申請;及時確認網上商城訂單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;提供商品必須與采購人采購訂單上的物品一致;承諾的其他義務,如供應商存在自主申請注銷;被列入失信被執(zhí)行人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;受到“政府采購市場禁入”行政處罰,且在執(zhí)行有效期等情形,網上商城注冊和交易資格自動終止。

《暫行辦法》提出,供應商發(fā)布和維護的商品應滿足以下條件:提交的商品屬于政府強制采購的節(jié)能產品,必須是列入當期《節(jié)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》中的產品。其他產品應為可查詢的市場通用商品,且為該品牌原廠生產商品;商品的價格不得高于同期自營平臺或實體賣場商品銷售價格;供應商應當具備良好的本地化供貨、安裝調試、售后服務等能力;商品的市場信息發(fā)生變化時,應在網上商城同步調整和更新;供應商應保證上報材料和發(fā)布商品相關信息的真實性。

《暫行辦法》明確,網上商城的采購形式為直購采購和競價采購。直購采購適用于市場價格透明且價格波動幅度不大的商品,具體流程為采購人直接向供應商發(fā)起訂購,供應商進行配送供貨或提供服務等。采用直購采購方式的,應當優(yōu)先選購質量優(yōu)良、五福良好、價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務。直購的具體流程為采購人直接向供應商發(fā)起訂購,供應商進行配送供貨或提供服務等。競價采購適用于采購數量較多、價格波動較頻繁,通過競價能體現價格優(yōu)惠的商品,具體流程為采購人發(fā)起競價單,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在規(guī)定時間內響應報價,網上商城系統(tǒng)自動按照報價最低的規(guī)則推薦成交供應商。競價采購的具體流程為采購人發(fā)起競價單,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在規(guī)定時間內響應報價,網上商城系統(tǒng)自動按照報價最低的規(guī)則推薦成交供應商。采購人可以按照采購計劃或采購需求合理選擇網上生成采購方式,采購金額大于等于20萬元、小于30萬元的應當采用競價采購方式,采購金額小于20萬元的兩種采購形式均可。

關于履約驗收,《暫行辦法》要求采購訂單或合同生效后,供應商應按協議、合同約定提供商品及服務。采購人收貨或接受服務后,應在5個工作日內,按照采購單或合同規(guī)定的技術、服務等要求,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及評價,并將相關信息錄入網上商城系統(tǒng)。網上商城系統(tǒng)將根據驗收評價規(guī)則,計算供應商“滿意度指數”,更新供應商信息并公布。驗收合格后,采購人可通過公務卡、轉賬或支票等方式向供應商支付貨款。網上商城采用貨到付款或賬期結算方式,其中賬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45日。

監(jiān)督管理方面,據悉,山西省財政部門根據工作流程對網上商城各有關當事人,在效能、價格、誠信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分級預警設置。對預警處理不及時的當事人,視情節(jié)嚴重程度采取扣減“滿意度指數”、限制操作權限、取消相應資格等措施予以懲戒。采購人在網上商城采購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(guī)定,進行相應處理。供應商被查實存在違規(guī)行為的,由財政部門對其在網上商城中作出誠信扣減、預警、單一商品下架、商品全網下架、供應商注銷退庫等處理,并由相關部門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。運營單位及工作人員若存在歧視、限制、排除喝區(qū)別對待入庫供應商;未經財政部門同意,違規(guī)設置如信息廣告等收費增值服務、擅自收取或變相收取供應商費用;私下撮合交易;篡改、提供虛假商城信息;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,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、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等情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及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追究相應責任。

據悉,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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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LIZHENG

本文來源:中國政府采購報第822期第1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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