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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出新規(guī)降低政采交易成本

欄目: 政采要聞,全國政采新聞聯(lián)播,電子報 時間:2023-08-10 19:11:59 發(fā)布:管理員 分享到:
【摘要】

學思想 強黨性 重實踐 建新功

云南出新規(guī)降低政采交易成本

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 通訊員葛育軍報道 云南省財政廳近日出臺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我省政府采購領域相關收費行為的有關事項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明確提出自9月1日起,全省將進一步降低政府采購交易成本。

據(jù)了解,自主題教育開展以來,云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牢牢把握“學思想、強黨性、重實踐、建新功”的總要求,把理論學習、調查研究、推動發(fā)展、檢視整改貫通起來,推動全省政府采購改革發(fā)展不斷實現(xiàn)新突破。

“我們將主題教育與優(yōu)化政府采購營商環(huán)境有機結合起來,將貫徹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》精神和為政府采購市場主體降本增效結合起來,在深入基層和企業(yè)調研的基礎上,依法出臺了《通知》?!痹颇鲜∝斦d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說。

在規(guī)范政府采購代理服務收付費行為方面,《通知》一方面鼓勵采購人根據(jù)項目特點、代理機構專業(yè)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等,通過競爭方式擇優(yōu)確定具有專業(yè)化服務能力的代理機構,根據(jù)項目特點、代理服務內容和要求等編制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費用預算。另一方面,要求采購人、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(xié)議中明確服務內容、合理約定代理費,既不得約定不合理高價增加交易成本,也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無序競爭,擾亂政府采購代理市場。此外,對合同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、且一年一簽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,在采購人和供應商簽訂第2年、第3年合同時,代理機構應當提供相關代理服務,不得重復收取代理費。

如何規(guī)范收取采購文件費?《通知》提出,紙質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(主要是印刷、裝訂成本)、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。編制采購文件所需人力、智力、管理等成本應納入代理費,不得在采購文件費中重復收取。在電子交易中,采購人、代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,不得要求供應商再付費領取紙質文件,非必要不得要求供應商參加現(xiàn)場開標。因采購人、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項目廢標的,應當退還采購文件費。項目廢標后重新采購的,對繼續(xù)參加項目的供應商,可以不退還其采購文件費但在重新采購時不再重復收費。

在規(guī)范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方面,《通知》提出,鼓勵采購人根據(jù)項目特點、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對供應商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約保證金;對于后付費項目,原則上不收取履約保證金。不得在貨物、服務采購中要求中標(成交)供應商繳納任何形式的質量保證金,可以在合同條款中約定違約條款。鼓勵供應商采用銀行保函、保險保函(保單)、擔保保函等方式繳納保證金,采購人、代理機構、交易平臺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(保單)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。采購人不得委托代理機構代收履約保證金。

《通知》強調,禁止向市場主體轉嫁交易費用。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,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;采購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的項目,由采購人或委托代理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用,不得在代理費之外再要求中標(成交)供應商支付專家評審費用。政府采購活動原則上不進行公證。確需公證的,僅限于公證開標過程,公證費用由采購人支付。不得對評審過程進行公證,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代理機構、供應商轉嫁公證費用。

《通知》還提出了督促政策落地見效的措施。一是將違規(guī)收取代理費、采購文件費、保證金以及向供應商轉嫁費用等行為納入政府采購營商環(huán)境跟蹤指導重點內容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并糾正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(guī)收費行為。二是在代理機構監(jiān)督評價工作中,將代理機構收費行為作為重點檢查內容,對違規(guī)收費行為督促整改并計入履職評價扣分。三是強化社會監(jiān)督,采購當事人如發(fā)現(xiàn)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規(guī)收費行為,可及時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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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LIZHENG

本文來源: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268期第1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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