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“三大機制”或將有助于實質性化解政采爭議
全國人大代表陳瑋:
這“三大機制”或將有助于實質性化解政采爭議
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報道 伴隨政府采購規(guī)模的不斷擴大,投訴舉報案件數(shù)量近年來也大幅增長。兩會期間,全國人大代表陳瑋帶來的《關于在全國范圍推廣適用衢州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“三大機制”的建議》,為政府采購爭議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參考。
為全面破解行政爭議化解困境,切實提升行政爭議治理效能,陳瑋建議:一是健全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先行解決矛盾機制。進一步推動在縣級矛盾調解中心專門設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,著重化解行政爭議。進一步發(fā)揮行政裁決、行政調解等手段在爭議化解方面的作用,形成行政爭議化解合力。增強復議程序的糾錯與矛盾化解功能,從源頭上減少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,實現(xiàn)行政爭議的訴源治理。
二是完善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機制。對于行政管理或訴訟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的違法或瑕疵行政行為,鼓勵和引導行政機關通過撤銷或改變行政行為等方式進行自我糾錯,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應予補償或賠償?shù)模膭钚姓C關主動作出補償或賠償決定并及時履行相關責任。探索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后對原行政行為的盡職免責機制,對于行政機關主動擔責、及時糾錯,且原行政行為沒有對行政相對人造成實際損害,或已對損害進行補償?shù)?,對原行政行為的違法責任可以不予追責。樹立提倡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價值理念。
三是深化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實體化運作機制改革。進一步完善領導機制,提升各地行政爭議調解領導小組層級和功能,充分發(fā)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調解中心運行中的牽頭作用。建立行政訴訟爭議化解情況定期通報機制,定期向市縣兩級政府負責人通報行政案件受理基本情況。重點通報在訴訟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的重大敏感、可能引發(fā)較大社會影響且有可能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。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,將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化解行政爭議工作納入法治政府考核體系,并逐步加大考核力度。探索建立行政爭議調解盡職免責機制,對行政爭議化解過程中,由被授權工作人員實施的,目的正當且經(jīng)法院協(xié)調認可的調解行為,予以責任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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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LIZHE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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