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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》正式出臺

欄目: 政采要聞,全國政采新聞聯(lián)播,電子報 時間:2017-09-26 11:29:09 發(fā)布:管理員 分享到:
【摘要】

《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》正式出臺

本報訊 科技部、發(fā)展改革委、財政部近日印發(fā)管理辦法,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,充分釋放服務潛能,提高使用效率。

《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》明確,其中所指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(以下簡稱“科研設施與儀器”)主要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(fā)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。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,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,主管部門擇優(yōu)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。

科研設施與儀器原則上都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,為其他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業(yè)、社會研發(fā)組織以及個人等社會用戶提供服務,尤其要為創(chuàng)新創(chuàng)業(yè)、中小微企業(yè)發(fā)展提供支撐保障。法律法規(guī)另有特殊規(guī)定的除外?!掇k法》適用于中央級研究開發(fā)機構、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機構。

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的考核和獎懲方面,《辦法》提出,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,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,對開放服務效果好、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,安排后補助經費予以支持,調動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。考核結果應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建設和配置的依據。有關部門要結合考核結果和儀器設備資產存量情況,對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,避免資源重復建設。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、設備后,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、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,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對于使用效率低、開放效果差、考核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,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將給予警告、公開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整改;并視情節(jié)采取核減管理單位修繕購置資金、在申報科技計劃(專項、基金)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。對于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、開放共享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,可以按規(guī)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,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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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LIZHENG

本文來源:中國政府采購報第702期第1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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